5月15日至5月21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发出通知,确定今年的家庭教育宣传主题为“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孩子成长路上,家长任重而道远。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共六章,55条。主要包括六部分,总则有13条,家庭责任有10条,国家支持有14条,社会协同有10条,法律责任有7条,附则有1条。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那么,父母应如何培养未成年子女?又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家长呢?做不到“依法带娃”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普法宣传小课堂第五讲,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学习吧!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