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你学了吗?普法宣传小课堂第四讲
来源:承德市教育局2022-05-21 15:34浏览次数:

5月15日至5月21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发出通知,确定今年的家庭教育宣传主题为“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孩子成长路上,家长任重而道远。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六章,55条。主要包括六部分,总则有13条,家庭责任有10条,国家支持有14条,社会协同有10条,法律责任有7条,附则有1条。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那么,父母应如何培养未成年子女?又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家长呢?做不到“依法带娃”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普法宣传小课堂第四讲,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社会协同的学习吧!

“全社会都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社会协同”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以及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