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你学了吗?​​--普法宣传小课堂第一讲
来源:承德市教育局2022-05-18 09:06浏览次数:




5月15日至5月21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发出通知,确定今年的家庭教育宣传主题为“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孩子成长路上,家长任重而道远。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六章,55条。主要包括六部分,总则有13条,家庭责任有10条,国家支持有14条,社会协同有10条,法律责任有7条,附则有1条。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那么,父母应如何培养未成年子女?又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家长呢?做不到“依法带娃”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普法宣传小课堂第一讲,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的学习吧!

为什么要开展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什么是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孩子。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的责任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有哪些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健全的协同教育机制是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内容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国家如何鼓励和支持开展家庭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明确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你知道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