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微课堂第三期
来源:承德市教育局2022-05-17 10:24浏览次数:


5月15日至5月21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发出通知,确定今年的家庭教育宣传主题为“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及孩子需要了解什么知识?如何正确、依法进行家庭教育?如何给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一起来了解以下知识吧。

1.谁应当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家庭教育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3.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政策、方式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开展家庭教育提供财政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公安、民政、司法、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4.有人认为,父母教育引导孩子好好学习就够了,监护人忙于工作,不需要再学习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错误。父母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婴幼儿期及义务教育各阶段都要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另外,家长除了引导未成年人学习知识,还应当与学校、社区等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可否与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不管不问?

不可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